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1號
PCDV,111,補,29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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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廖義政


被 告 劉耕旭
法定代理人 劉儼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9,8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3萬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萬6,2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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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