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蔡清松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緞、歐沛茲、歐沛軒、歐沛倫、歐育菱、歐
育良、蔡素蘭、歐正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及遲延利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以上
開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