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6號
PCDV,111,補,276,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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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莫慶榮
林宏達
被 告 楊金枝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楊順良
楊惠月
楊雅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原
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均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權利人為楊春生之地上權(下
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或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與「系爭土地地價」中較低者核
定之。本件卷查尚無系爭地上權之租金約定,乃本院參酌土地法
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月申
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萬6720元(即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萬3400
元之8成)、總面積為53.01平方公尺等情,推算系爭地上權之權
利人「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
4641元(計算式:2萬6720元×53.01×10%×15=212萬4641,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未超過系爭土地總公告現值885萬2670元(計
算式:16萬7000×53.01=885萬267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12萬4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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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