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0號
PCDV,111,補,27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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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陳珍蓮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被 告 談君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撤銷兩造間就坐落臺北市○○區○○街○段00
0號4樓之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1年所為之贈與契
約,應予撤銷。㈡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予原告,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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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7萬7,000 元,又系爭房地總面積為10
0.02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70萬3,540元(
計算式:100.02平方公尺×177,000元=17,703,54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萬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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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