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5號
PCDV,111,補,26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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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李佳蓉

被 告 蘇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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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