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湧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訓智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19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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