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7號
PCDV,111,補,187,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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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陳德和
法定代理人 陳怡鳳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辰律師
被 告 陳德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
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該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
尚應補繳38,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委任詹豐吉律師張瑋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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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