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0號
PCDV,111,補,18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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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陳昊暐

被 告 謝宗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於facebook
帳號及所經營店面之粉絲專頁刊載公開貼文對原告道歉部分,核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
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應分別
徵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
00元=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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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