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被 告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繼鋒
被 告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7,86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人蘇俊龍之
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原告委任褚素禎、王偉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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