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被 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850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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