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15號
PCDV,111,消債聲,1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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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芷蓉(原姓名:游芷蓉、游苡田)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芷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獲鈞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爰聲請 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 8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8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0年10 月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及 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1頁),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列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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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