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8號
PCDV,111,家救,2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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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陶靜儀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張志宏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 聲字第126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 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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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