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7號
PCDV,111,家救,27,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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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惠華

代 理 人 楊淑玲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王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惠華對相對人王進和起訴離婚 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107號審理在案,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茲聲請人無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審查表等件為證。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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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