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57號
PCDV,111,司票,957,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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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丁英傑
相 對 人 李錦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請求,但
未記載提示日支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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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