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梁宥華於民國109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2月21日止累計62,311元正未給付,其中61,971元為本金;2
4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971元 梁宥華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