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王佳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與滯納金柒仟伍佰元,違約金貳仟肆佰伍拾參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