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嚴俊明
嚴文佳
吳函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嚴俊明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嚴文佳、
吳函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一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30,025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嚴俊明自民國110年10月0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22,5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嚴文佳、吳函娟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8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43元 吳函娟、嚴文佳、嚴俊明 自民國110年09月05日起 至民國111年01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22,543元 吳函娟、嚴文佳、嚴俊明 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43元 吳函娟、嚴文佳、嚴俊明 自民國110年10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