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高兩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兩姓於民國109年05月14日日向聲請人訂借勞
工紓困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3年,約定於
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4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
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
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詎債務人高
兩姓自民國110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
: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
止利息補貼。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
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8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866元 高兩姓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866元 高兩姓 自民國110年 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