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林銓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07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
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