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97號
PCDV,111,司促,469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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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妤涵(即張恩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韋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恩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貳
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肆仟參
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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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