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85號
PCDV,111,司促,4585,20220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鄭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玖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