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2664號
TPAA,94,裁,2664,200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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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664號
抗 告 人 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
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
字第5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撤銷訴訟,須經合法訴願程序,此觀 同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因88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及罰鍰事件,不服相對人93年5月3日中區國稅法一字 第0930023967號復查決定,向相對人提出未附具理由之訴願 書,經相對人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規則第6條規定,移由財政部審理,經財政部以93年6月17日 台財訴字第0930030588號函請其於文到20日內將訴願理由書 補送到部,函內並敘明「逾期即為不受理之決定。」查財政 部上開函業於93年6月18日經抗告人簽章收受,有財政部郵 務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本件訴願程 序自有未合,訴願決定機關爰為不受理之決定,並無違誤, 是本件抗告人所提撤銷訴訟,並未經合法訴願程序,依首開 法條規定,其訴不備訴訟要件,顯非合法,原審據以駁回抗 告人在原審之訴,自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供應之投幣器無法辨識硬幣種類 ,形同廢鐵,洋伸自動販賣機有限公司將該投幣器拆下置放 於倉庫,並未退貨予抗告人,抗告人並未虛列投幣器成本, 相對人未能詳查,遽認抗告人有逃漏所得稅之違章,是原處 分顯屬不當,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提起抗告,求為 廢棄原裁定云云。本院查:抗告意旨對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 未補正訴願理由,訴願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訴乙節,並無爭 執,僅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請求廢棄原裁定, 惟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係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後,合於一 定之要件,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 分,該規定尚難作為向法院提起抗告之事由,從而其抗告難 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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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