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78號
PCDV,111,司促,437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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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逸華於108年3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09,293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
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93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0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09,293元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
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
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
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交易紀錄一
覽表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3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293元 林逸華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民法修正第205條),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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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