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82號
PCDV,111,司促,4182,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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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晴椏楊淳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晴椏楊淳雅於民國99年3月30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1年3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58,73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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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