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巫家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清償,利
息按年利率9.25%計付,後經協議變更按年利率6%計付,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
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1月1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10523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