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87號
PCDV,111,司促,3987,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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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
債 權 人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債 務 人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玖萬參仟陸
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23,864元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201,260元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168,503元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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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