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81號
PCDV,111,司促,3981,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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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陸又綺(原名:陸丹怡陸秀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參佰零
捌元,及其中貳拾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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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