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46號
PCDV,111,司促,394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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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楊高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伍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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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