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24號
PCDV,111,司促,382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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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偉仁於民國108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2月07日止累計260,695元正未給付,其中247,671元為本
金;12,42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余偉仁於民國108年03月22日
向債權人借款1,0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2日起至
民國115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累計968,293元正未給付
,其中922,365元為本金;45,22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671元 余偉仁 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22365元 余偉仁 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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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