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31號
PCDV,111,司促,333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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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四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文傑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1年3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
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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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