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18號
PCDV,111,司促,3218,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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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李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捌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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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