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26號
PCDV,111,司促,3126,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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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游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玖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自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振霖於民國94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49,81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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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