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74號
PCDV,111,司促,187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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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熊寶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熊寶猜於92年10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其中本案原信
用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貸款
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73,93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8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6825元 熊寶猜 自民國95年07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5% 002 新臺幣 167110元 熊寶猜 自民國95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6825元 熊寶猜 自民國95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67110元 熊寶猜 自民國95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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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