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紀秉成
柯錦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
被 告 童于珊
彭永興
彭煒龍
彭偉倫
彭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尚有事實待釐 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說明原告2人前與訴外人李俊徹 成立調解之金額新臺幣5萬元,原告2人各自分配之金額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