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10號
PCDV,110,訴,2410,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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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王郭金鳳
王仁慈

王碧雲
王碧瑛

王學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
00號0樓)
王國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
00號0樓)
吳信理
王靜
郭王
王秀連 住新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
(即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翠段 121 79.08(原告誤載為9.61)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3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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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