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27號
PCDV,110,訴,1927,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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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林永福(已歿)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進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張文雄

葉貽謀
游伯湖
曹正吉
黃清
郭松靂
徐春樹

林煥然
王思
黃一晉

郭宏政
嚴文彬
吳竹林

上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訴訟進行中當 事人死亡時,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固得由 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 訟,然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繼承者,除有使他人承受 訴訟或使訴訟當然終結之特別規定外,即應以起訴為不合法 而駁回。雖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且當事人死亡 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73條、第173條規定參照)。惟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訴訟 程序無從承受,訴訟進行已無實益,縱有訴訟代理人,仍應 依法終結其訴訟,而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下稱板橋區農會)第 19屆會員代表,因被告郭進源以被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於民 國110年3月5日召開之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 會員代表大會)主席身分,違法決議柯俊豪出會,致其無法 於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以書面同意行使「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 法」之選舉方式,導致其推選之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 代表毫無當選機會,而被告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 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霹、徐春樹林煥然王思銘、 黃一晉、郭宏政嚴文彬吳竹林等人因違法採用之「無記 名(全額)連記投票法」方獲得當選之結果。先位聲明:㈠確 認板橋區農會於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中,將會員柯俊豪離席迴 避及出會之決議無效。㈡確認板橋區農會系爭會員代表大會 所為關於理事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監事王思銘、黃一晉、 郭宏政;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嚴文彬吳竹林等當選人名 單之決議無效。㈢確認板橋區農會與郭進源張文雄、葉貽 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理事委任關係,及與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之監事委任關 係,及與嚴文彬吳竹林之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委任關係,均 不存在。備位聲明:㈠板橋區農會於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中, 將會員柯俊豪離席迴避及出會之決議,應予撤銷㈡板橋區農 會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所為關於理事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監 事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嚴文彬吳竹林等當選人名單之決議,應予撤銷。㈢確認板橋區農 會與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 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理事委任關係,及與王思銘、黃 一晉、郭宏政之監事委任關係,及與嚴文彬吳竹林之上級 農會會員代表委任關係,均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板橋區農會存有會員代表身分關係 衍生之權利,於110年6月1日提起本件送送,並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進行相關訴訟程序。而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本人 業於110年8月27日死亡等情,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0年1 0月4日陳報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二第35頁)。系 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性質上不得繼承,依上說明, 原告之訴訟合法要件即有欠缺,無法補正,應從程序上駁回 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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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