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33號
PCDV,110,簡,3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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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戴美芳

被 告 周暘哲
何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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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