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0年度,5號
PCDV,110,智,5,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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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高滄洋
被 上訴人 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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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