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蕭國添
相 對 人 蕭阿蕊
蕭國明
蕭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 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 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 件法第25條、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 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蕭 黃阿免生前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此 有起訴狀、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 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