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8號
PCDV,110,家繼訴,18,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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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安貴

張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安德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 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1亦有明文。又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 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故關於分 割遺產之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 例定之。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張安貴張安瑞與被上訴人張安德間請求回 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張安貴張安瑞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張安貴張安瑞主張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36,7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 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即為8,636,7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財產數量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0號區間、4層公寓第3 樓高,每平方公尺12.3萬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408,25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 全部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454元 4 永和中山路郵局存款 9,480元 5 中和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250,548元 6 中和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23,262元 7 華南金股票 6,000股 120,300元 8 開發金股票 40,000股 352,400元 9 兆豐金股票 6,000股 192,300元 10 中信金股票 6,000股 120,600元 11 誠洲股票 138股 1,380元 12 仕欽股票 25,000股 250,000元
合計 12,955,067元

訴訟標的價額8,636,711元(計算式:12,955,067元×上訴人張安貴張安瑞之應繼分共2/3=8,636,7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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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