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38號
PCDV,110,司執消債更,138,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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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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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郭淑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對本
院110年5月11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列編號7債權人謝依霖
、編號8債權人陳勇政、編號9債權人李陳阿玉、編號10債權人張
玉文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所列債權人謝依霖陳勇政、李 陳阿玉張玉文未陳報債權,債務人所提文件尚無法證明 確有借貸關係,故主張應予剔除等語。
三、經查,嗣經本院函知受異議人表示意見,並依職權查諸辦案 系統及卷內資料,判斷如下:㈠債權人謝依霖之債權:經本院 依職權查諸審判資訊系統,該債權人曾以本院107年司執字1 51068號聲請執行,經本院調卷查明,有債權憑證影本在卷 可稽。且觀諸該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人謝依霖原執有本院10 7年司促字第906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是其債權應足 堪信為真實。㈡債權人陳勇政之債權:經查諸卷內資料,其債 權有本院107年司促字第14349號支付命令影本於更生聲請卷 內可稽(109年消債更字342號第127頁)。嗣經本院調查,該 支付命令並已確定,有非訟事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影本在本 案卷中可明。是其債權亦足堪信為真實。㈢債權人李陳阿玉 之債權:經查諸卷內資料,其債權有三重區調解委員會107年 民調字第503號調解書影本於更生聲請卷內可稽(109年消債 更字342號第129頁)。嗣經本院職權調查,該調解書業經法



官核定,有辦案系統查詢列印單在本案卷中可明。是其債權 足堪信為真實。㈣債權人張玉文之債權:經轉知異議狀請其表 示意見,經其陳報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1 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108年3月7日調解成立),故其債權 亦堪認為真實。本院經將上情簡述函知異議人,經異議人於 110年9月14日閱卷後,經本院再以110年11月29日函詢意見 後,未見異議人提出其他足推翻上開事證之陳述或證據。是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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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