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12號
PCDV,110,保險,12,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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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朱均霖
被 告 張國權律師即陳耀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張國權律師即陳
耀勳之遺產管理人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
下同)21萬7,150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1萬7,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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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