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82號
PCDV,109,建,82,202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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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律師
蔡明宛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黃祈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胡湘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胡湘麟」記載,應更正為「伍勝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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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