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33號
PCDV,109,勞簡,133,2022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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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維龍

丁律民

謝立明

謝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4,520元(計算式:高維龍73,939元+丁律民22,914元+謝
立明80,569元+謝建智17,098元=19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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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