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蒼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蒼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陳韋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 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 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 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卷第3
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 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四、爰審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犯罪手段之異同程度 、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 密集情形、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表示均有向被 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111年度執聲 字第273號執行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受刑人陳韋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4.07.15 104.5.19 104/7/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54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3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3000、32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92號 判決日期 106.01.25 106.12.25 108/10/2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1.25(臺中地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7.10.11確定) 107.05.23 109/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63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9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9號 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 受刑人陳韋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7/30 104/08/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3000、32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3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審訴第588號 判決日期 108/10/2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98號 110年度審訴第5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6 110/10/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181號 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