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31號
PCDM,111,聲,431,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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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國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國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國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惟①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72號、110年度偵字第 14579號」;②編號4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所載「1.109/11/09」 ,應更正為「1.109/11/29」),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 確定日期前所為,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綜合斟酌其所犯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或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均 相同,皆屬助長毒品流通、破害社會治安、侵害國民身心健 康,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較高、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各罪曾經如附表編號2至4備 註欄所示判決定執行刑等情,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 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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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