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衡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1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壹點伍貳公克)暨外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伍柒公克)暨外包裝袋壹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拾個、吸食器貳組、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鄧衡壎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2包、1包及 查獲之殘渣袋、吸食器、分裝勺,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 成分,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鄧衡壎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01號等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結晶2包(總 毛重1.5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另遭查扣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42 57公克)、殘渣袋10個、吸食器2組、分裝勺1支,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7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北榮 民總醫院109年5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二)附卷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 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 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
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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