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48號
PCDM,110,附民,748,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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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原 告 何○軒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張子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9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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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