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榮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
635、163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榮甫犯如附表各「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補充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同欄一第4行「於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更正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同欄一末行「提 領上開附表所示之人所匯金額。」更正補充為「提領上開附 表所示之人所匯款項並轉交不詳之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 該等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編號3「提款時間、地 點、金額」欄第1行「13時50分、」刪除,及證據部分增列 「被告徐榮甫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110年度 金訴字第105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6、143頁)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犯罪事實已載述被告依詐 騙集團成員指示自其附表所示各人頭帳戶提領詐欺犯罪所得 等行為,然起訴法條未論及上開洗錢罪,應予補充,此經本 院於準備及審判程序告知被告(本院卷第136、142頁),無 礙其訴訟權利,併此敘明。
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多次提領告訴人蕭新居、 粘燕鴻、賴美雲、簡進吉受騙匯出之款項,均係基於單一之 犯意,在密接之時地,各侵害同一法益,該數行為之獨立性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成立接續犯 ,僅分別論以一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為詐欺集團完成重要之提款環節,使詐欺集團順 利取得各告訴人受騙匯出之款項,復得以掩飾、隱匿該等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自值非難,惟念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案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得為其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各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含有無成立調解 或和解情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教育程度、工作及家 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 表各「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並斟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情 節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均係將所領款項轉交他人,復無其他證 據可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是公訴意旨請求本院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告為犯罪所得沒收、追 徵之宣告,尚非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科刑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