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591號
PCDM,110,簡,4591,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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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憲慈


柳昆利


陳軍至


吳雨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6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憲慈陳軍至吳雨柔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柳昆利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其內記載之「徐啟 偉」更正為「徐啓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前面補 充「查告訴人居住之社區大樓,進出均需磁扣,業據證人即 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9頁),顯非一般人均 得任意進入,又社區大樓電梯及至住戶住家門口外之公共空 間,均與住戶住宅直接相連通,且為住戶日常活動、進出所 必經之區域,住戶對於此等區域之安寧、平和、不受干擾, 不論其主觀或客觀之社會一般通念均有此期待,同受居住安 寧法益之保護,自應視為住戶住宅之一部。」、第4行中段 補充「被告柳昆利利用不知情之社區住戶提供社區門禁磁扣 而拷貝之,以遂行其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無故闖入告訴人社 區住處,危害其內住戶居住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等前案 素行(除被告柳昆利前有多次侵入住宅犯行而素行不佳外, 其餘被告皆無前科紀錄)、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住屋權人所遭受破壞之居住自由



程度,及被告4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771號
  被   告 洪憲慈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柳昆利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軍至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雨柔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侵入住宅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憲慈(所涉妨害秘密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因懷疑其當時 配偶徐啓偉(已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協議離婚)有婚外情,遂 於108年11月12日,委託柳昆利(所涉妨害秘密罪嫌,另為不 起訴處分)所屬「真心徵信專業團隊」進行調查、蒐證後, 而知悉徐啓偉常住在林宜鈞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之4住處。詎洪憲慈為找徐啟偉談判離婚,竟夥同其友人陳 軍至、吳雨柔柳昆利及所屬「真心徵信專業團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員工多人,未徵得林宜鈞同意,即共同基 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109年3月25日凌晨12時、1時許 ,持用柳昆利及「真心徵信專業團隊」先前向不知情住戶拷 貝之社區門禁磁扣,而共同侵入林宜鈞位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20樓之4住處之附連圍繞之「民生社會(東帝士)社區 」,並利用上開磁扣以電梯上樓侵入至林宜鈞住處門口外。二、案經林宜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憲慈陳軍至吳雨柔柳昆利 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宜鈞於警詢之指訴及偵 查中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證人徐啟偉於警詢之證述、證 人即民生社會(東帝士)社區總幹事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指認犯嫌疑人紀錄表2份、告訴人提供隨身碟內上 開時、地之錄影畫面、「真心徵信專業團隊」及徵信委任書 翻拍頁面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洪憲慈柳昆利陳軍至吳雨柔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4人與「真心徵信專業團 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員工多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告訴人林宜鈞於偵查中雖表示沒有 要對被告柳昆利提告侵入住宅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對 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  239條規定甚明,告訴人既已對被告洪憲慈柳昆利、陳軍 至、吳雨柔提告侵入住宅,其效力自及於被告柳昆利,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許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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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